(2016)黑810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与吴秀杰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吴秀杰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459号原告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组织机构代码73691771-9,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农大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局局长。被告吴秀杰,男,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630116633X,1963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与被告吴秀杰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牡丹江垦区兴凯湖电业局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慧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