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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亚莉与朱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莉,朱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1823号原告刘亚莉,女,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朱玺,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亚莉与被告朱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莉诉称,2016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得现金15000元,并于当天亲笔书写借条一张,证明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属实。被告在借条上承诺于2016年4月1日归还借款,如果逾期未归还可交法院处理。被告没有按借条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玺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亚莉借现金,2016年3月26日结算,被告朱玺仍有15000元未还。并于当日向原告刘亚莉出具《借条》与原告刘亚莉执存。借条载明:“今借到刘亚莉(身份证××)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RMB15000.00),承诺于2016年4月1日归还,逾期则交诸法院处理”。还款期限后被告朱玺已归还900元,后被告朱玺未继续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刘亚莉于2016年5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玺向原告刘亚莉借现金,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朱玺应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但被告朱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仍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刘亚莉要求被告朱玺偿还借款之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刘亚莉要求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其要求给付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莉现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朱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前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