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有建与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建,刘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00号原告张有建,身份证号码62232219710728****,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刘志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40220****,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建诉被告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志发所有的蒙MC****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案外人赵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平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刘志发所有的蒙MC****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车辆产权手续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二、依法对登记在案外人赵某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平房产权手续予以冻结二十四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出售、转移、更变上述财产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