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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82号罪犯江涛,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7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江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