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190号原告:王文生,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住所:长春市南昌路1号。负责人:姜道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与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