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柳枝与刘有来、李励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柳枝,刘有来,李励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543号原告(反诉被告)卢柳枝,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秋红,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有来,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反诉原告)李励章,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穆明,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柳枝诉被告刘有来、李励章及反诉原告刘有来、李励章诉反诉被告卢柳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柳枝及反诉原告刘有来、李励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卢柳枝及反诉原告刘有来、李励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柳枝及反诉原告刘有来、李励章撤回起诉及反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柳枝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反诉原告刘有来、李励章负担。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少鹏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