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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潘荡涤与烟台塔山临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荡涤,烟台塔山临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潘荡涤,烟台卓越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塔山临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8号,现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曹庆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勇,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民,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荡涤诉被告烟台塔山临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荡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荡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荡涤负担。审  判  长  陈 婧审  判  员  张福印审  判  员  房清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赵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