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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李政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李政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青岛橡胶二厂职工。被执行人李政达,青岛国棉六厂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0)李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李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