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华宣告高小蓉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华,高小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特19号申请人高华,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高小蓉,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华宣告高小蓉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高华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申请人高小蓉已被户籍注销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华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华撤回宣告高小蓉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