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德龙与被告张坤、张合玲、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龙,张坤,张合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56号原告胡德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峰,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合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韩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86069223D1-1。代表人于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龙与被告张坤、张合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龙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胡德龙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