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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郑政、王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郑政,王华丽,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8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新颜,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祥忠,系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叶金雷,系支行职员。被告:郑政。被告:王华丽。被告: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离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郑政、王华丽、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30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