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68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熊艳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熊艳红,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熊艳红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9112.54元及罚息(截止至2015年7月24日,罚息19915.45元,自2015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399112.5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600元,执行费711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艳红银行存款446737.9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熊艳红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