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学峰与张秋艳、屈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峰,张秋艳,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峰,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秋艳,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屈亮,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韩学峰与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学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屈亮、张秋艳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