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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学峰与张秋艳、屈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峰,张秋艳,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峰,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秋艳,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屈亮,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韩学峰与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学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秋艳、屈亮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屈亮、张秋艳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