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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吴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吴治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153号之一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740-7。法定代表人朱庭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治洪,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吴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