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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忠福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忠福,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4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忠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明,该局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余忠福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余忠福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监督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安置房公摊面积款55733元。2、判决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年多来强行违法收取的大修基金及四通费4679.70元。3、判决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强行收取房款及多收房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法不予交房过渡费及利息30000元。4、判决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接房5年多来故意不给安置房产权证所产生的损失,追加安置房现市场售价的产权享有而产生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算30000元。因上述请求分属不同诉求,故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余忠福释明要求明确诉讼请求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余忠福明确表示坚持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不作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余忠福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