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翟小雪与金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翟小雪,女,汉族,1993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金旭,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金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共计7个月3500元抚养费。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