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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陶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陶某饮酒后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喜盈门酒店东侧10米左右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矛盾被阜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陶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9毫克。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处理。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陶某饮酒后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喜盈门酒店东侧10米左右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矛盾被阜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陶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9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仓昊、仓桂华、郑某、唐某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案发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晓萍审 判 员  顾 标人民陪审员  左学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