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艾延安与被告雷玉金、申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延安,雷玉金,申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1号原告艾延安,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雷玉金,男,52岁,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申时虎,男,39岁,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原告艾延安与被告雷玉金、申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雷玉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申时虎担保,雷玉金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成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雷玉金的居住地无法查找到雷玉金,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雷玉金居住地的其他线索,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雷玉金的居住地;原告提供的申时虎居住地找到了申时虎的家人,但未找到申时虎,此后根据该地址又无法找到申时虎或家人,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且被告雷玉金和申时虎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兵兵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