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龙,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作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海龙到宜宾市翠屏区并入住酒都路蓝泊湾酒店。次日,被告人王海龙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加陈某为好友,并与陈某聊天,用其捡到的士兵证和购买的军装冒充军人与陈某见面,并自称是成都军区的特种兵骗取陈某信任后假意与其耍朋友。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海龙以招待战友为借口骗取陈某2000元现金及价值约900元的衣物。并与陈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海龙又用“陌陌”软件加徐某为好友,自称是成都军区教导员骗取徐某信任,11月30日晚,在宜宾市翠屏区涌泉街“鑫天羽”酒店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海龙通过微信加张某后两人聊天,被告人王海龙冒充成都军区教导员取得张某信任后,当晚被告人王海龙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胖哥宾馆”开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王海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龙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海龙利用从他处获取的名为“王伟”的士官证及军用服装冒充自己是成都军区特种兵、教导员等军人职务,在翠屏区范围内欺骗多名女性,具体作案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王海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陈某后,谎称自己名叫“王伟”,系来自成都军区分派到宜宾军区工作的军人,在骗取陈某信任后与陈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发生了性关系。11月29日,王海龙谎称其战友来宜宾需请客为由,骗得陈某现金2500元及900余元的衣物一套。12月1日,陈某发现王海龙所持有名为“王伟”的士官证上所贴照片非王海龙本人,遂发现被骗并要求王海龙还钱,王海龙借口离开并失联,陈某遂报警。2015年11月29日,王海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徐某,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徐某信任。次日,王海龙约见徐某,后在翠屏区涌泉街鑫天羽酒店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12月2日,王海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张某信任。当晚,王海龙约见张某,后在翠屏区象鼻镇胖哥宾馆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公安机关接陈某报警后于2015年12月4日将王海龙抓获,王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王海龙的归案情况。2.被害人陈述(1)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27日凌晨,她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位网名为“旧人.旧梦.旧城伤”的好友,对方发送了一张身穿军装的照片,并自称在成都军区工作。她和对方聊天后约好当晚21时在戎州桥下面“爱尔兰”咖啡馆喝茶。晚上21时,她去到咖啡馆见到一位身穿绿军装、头戴军帽的军人在向她招手,那名男子自称叫“王伟”,刚从成都军区调到宜宾军区来工作。王海龙称想和她组成一个家庭。她和王海龙接触了两天后,王海龙称其战友要来宜宾,要请战友吃饭,但是其银行卡是成都的且取不出钱,王海龙让她拿点钱,等银行卡钱到账后再还给她,她在11月29日上午11时在东街建设银行的提款机取了2000元给王海龙,她又花了1000元左右给王海龙买了套衣服和鞋子,之后王海龙又在她的钱包里拿了500元去。她和王海龙在南岸蓝泊湾酒店开了房,并在酒店里发生了性关系。她见王海龙开房用的是一个红色的小本子。她开始怀疑王海龙的身份,在12月1日中午12时左右,她强行抢夺了王海龙的红色小本子来看,发现是一本军官证,军官证上的名字是“王伟”,但照片并不是她面前这名男子本人,她发现自己被骗了,就叫王海龙马上还钱给她,王海龙找了各种理由推脱,最后以去酒店吧台拿开房间单子的理由跑了。她找不到王海龙就报了警。警察陪她去宾馆,查获了一套少校的陆军制服,臂章面上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一个行李箱。行李箱内搜出出乘坐火车的临时身份证证明,上面姓名叫王海龙。陈某辨认出“王伟”就是王海龙。(2)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大约10天以前,她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位自称“王伟”的成都军区的特种部队的少校教导员,微信上有其穿军装的照片。之后,她以“徐某”的名字和王海龙聊天,王海龙约她到南岸蓝泊湾酒店见了面,见面时王海龙穿的军装,有士兵证,还当其面打电话给其部队的战友,还自称是成都军区特种部队教导员,刚调到宜宾工作,她就相信了王海龙是名军人。11月30日晚上,王海龙发微信让她去涌泉街“鑫天羽”酒店,当天晚上她就和王海龙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她相信王海龙是部队军人才会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徐某辨认出“王伟”就是王海龙。(3)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日晚上22时许,她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网名叫“旧人.旧梦.旧城伤”的网友,她以“叶贝”的名字和对方聊天,对方自称“王伟”,是宜宾军区的教导员,还发了军装照发给她看,她看了照片后相信对方是一名军人。大约两个小时后,对方约她见面,他们在象鼻大麦坝见面,王海龙还说是军车送过来的。他们见面后,王海龙让她做自己情人,并拿出一个红色的军官证给她看,她也相信王海龙是军人。之后,他们一起到大麦坝思锐包装厂前边的胖哥宾馆开了房,在房间里她和王海龙发生了性关系。直到第二天中午12时许,她又把王海龙带到家并再次发生了性关系。直到晚上20时许,王海龙就走了并与其失去联系了。后来她知道被骗了,就把和王海龙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了。她相信王海龙是军人,才会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张某辨认出“王伟”就是王海龙。3.证人彭某的证言,她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位自称“王伟”的军人,“王伟”称自己是宜宾军区的连长或团长,刚刚调到宜宾军区工作,“王伟”还拿出一本红色的军官证给她看,他们在南岸吃饭时,公安就过来把“王伟”抓了。4.被告人王海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王海龙辨认出徐某、张某。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日在“鑫天羽”酒店提取了王海龙的行李箱,行李箱内有陆军军服一套(军帽1个、军用外套1件、军用下装1件、军用内衬1件、军用领带1条、军用皮带1条)、军队特种兵钱包1个、王海龙乘车临时身份证明及其他衣物数件;公安机关提取王海龙所使用的网络聊天账号的基本情况及名字为“王伟”的士兵证一本;公安机关提取王海龙与陈某在微信中的聊天记录。6.蓝泊湾酒店住宿登记薄及消费清单、“鑫天羽”假日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王海龙以“王伟”的士兵证入住酒店的情况。7.天津市津南区(2015)南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龙的前科判决及刑满释放情况。8.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海龙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多次冒充军人,对多人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军队的声誉和军人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海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龙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二、扣押在案被告人王海龙用于作案的士官证一本、军用服装一套及军队特种兵钱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伯英人民陪审员  冯忠辉人民陪审员  杨 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