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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徽圳商贸有限公司、王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徽圳商贸有限公司,王翠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27-1号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恩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徽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希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仁飞,公司员工。被告:王翠群,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徽圳商贸有限公司、王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3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翟安宁代理审判员  程 巅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