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与严文勋、刘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严文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山,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忠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严文勋,男,民勤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文勋、刘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民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文勋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农行借款83115.2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39元、保全费520元和执行费1169元。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