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与张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66号原告:XX,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文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