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与张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66号原告:XX,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文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