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顺忠与全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忠,全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965号原告宋顺忠,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万会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利芹,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顺忠与被告全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顺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利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顺忠撤回对被告全利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顺忠负担。审 判 长 成 刚 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 祥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