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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顺忠与全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忠,全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965号原告宋顺忠,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万会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利芹,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顺忠与被告全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顺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利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顺忠撤回对被告全利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顺忠负担。审 判 长 成 刚 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 祥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