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5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河,该××经理。被执行人岳辉。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岳辉买卖合同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