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8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徐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8民初2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生。委托代理人李红云,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委托代理。被告徐某甲,男,1988年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云、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徐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12年5月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14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9月26日共同生育男孩徐某乙。婚后,徐某甲好逸恶劳,整天赌博,实施暴力,多次对其进行殴打。2015年11月14日,其参加同事生日宴会,徐某甲无故打其一巴掌。2015年12月,其做完家务要去参加公司会餐,徐某甲无故掐其脖子。其提出离婚,徐某甲保证改掉毛病,但过后不久又开始打人。2016年4月13日,其与朋友聊天,徐某甲以长时间不接电话为由对其进行殴打,扬言要毁容。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徐某乙跟随被告徐某甲生活,由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欠原告李某某母亲杨某某的借款5000元,由被告徐某甲偿还。被告徐某甲辩称,结婚后,李某某在家照顾孩子,其与李某某的父母做农活,偶尔外出打工,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孩子满周岁后李某某出去打工,但上班后,李某某常外出娱乐、聚会,很晚才回家,经劝说无果。一次李某某为外出聚会孩子从床上滚下来也不管,二人为此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将其手指咬伤,但其没有掐李某某的脖子。李某某常找借口不归家,其已将承租的房屋退给房东,欠下房东违约金及损坏房门的赔偿款1300元。李某某不回家,其实是有外遇。2016年4月13日,其发现李某某与他人开房,情急之下打了李某某,但第二天已向李某某道歉,而李某某也有悔改之意。现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其愿意原谅李某某,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一、孩子徐某乙随其生活,由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孩子生病及学习的费用凭票各承担50%;二、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李某某母亲杨某某借款5000元、欠高某某借款4000元、欠房东违约金及赔偿款1300元,由双方各偿还5150元;三、由原告李某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徐某甲于2011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12年5月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9月26日共同生育男孩徐某乙。2014年11月13日,二人在元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与李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乙满周岁后,被送到红光交由徐某甲的父母照看,李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在元江县城租房生活。此后,双方为李某某外出娱乐、聚会等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李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徐某甲曾殴打李某某。现有夫妻共同债务:欠李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借款5000元;欠房东租房合同解除违约金及损害房门的赔偿款共1300元;欠高某某借款4000元。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李某某同意自己偿还欠其母杨某某的借款5000元、欠房东的违约金及赔偿款13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徐某甲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属婚姻法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现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不能和好为由,诉请要求与徐某甲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徐某乙跟随徐某甲生活,本院按双方的意见处理。关于孩子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对于孩子徐某乙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本院在确定抚养费时予以综合考虑,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本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李某某每月支付徐某乙的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现李某某愿意偿还欠杨某某的借款5000元和欠房东的违约金及赔偿款1300元,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欠高某某的借款400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责偿还。关于徐某甲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现徐某甲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徐某甲要求由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徐某乙跟随被告徐某甲生活,由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2016年5月至7月的抚养费15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以后每月的抚养费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三、现有夫妻共同债务中,欠杨某某的借款5000元、欠房东的违约金及赔偿款1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欠高某某的借款400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责偿还。如负有履行金钱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苏 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