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徐晨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徐晨阳,冯海波,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负责人盛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晨阳,女,1996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仕伟,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海波,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友,总经理。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七十四元,由徐晨阳负担八十二元(已交纳);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九百二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冯海波负担六百八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雅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