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曼、金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曼,金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徐曼,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金光明,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调确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曼与被执行人金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12月8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光明与其配偶朱微珍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朱微珍名下的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徐曼受偿金额为7708元;2015年3月6日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00-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光明与其配偶朱微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含笑花小区A组团3幢1单元B601室(房产证号:02××47)房屋,正在司法处置中,待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2015年3月26日本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38-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光明与其配偶朱微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县前路22弄9-3号的房屋,该房屋属农村集体房产,且被执行人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含笑花小区A组团3幢1单元B601室房屋处置后,该房屋属被执行人金光明唯一住房,故本院暂不予处置;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金光明所有的在永嘉县关工委的工资已扣留,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全部债权,待扣划工资后依法参与分配,同日冻结被执行人金光明所有的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但该公积金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本院不能扣划,待本院可以扣划时,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42292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光明系多债主的债务人,其财产均已查封,可以处置的财产正在司法处置中,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在司法处置中的财产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