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杨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杨先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259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918837344,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富康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谷顺杨。委托代理人:范诗锦,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先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杨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