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来新与郑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新,郑新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959号原告王来新,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潜江市张金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华禄,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新堂,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潜江市张金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新诉被告郑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新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新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元,由原告王来新负担。审判员 罗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