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艳,吕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2704号原告李秀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吕祥风,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秀艳诉被告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祥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艳诉称,2013年7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收款后,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于2013年12月末还款。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祥风未答辩。原告李秀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1枚,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吕祥风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3年12月末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有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秀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