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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9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9359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宏城鑫泰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琪,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海灵,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简称未来电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欣,未来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灵、张天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影视作品《医者仁心》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来电视公司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利用“快播小方R810电视机顶盒”(简称快播小方机顶盒)通过互联网以电视为终端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且我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合理费用。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未来电视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未来电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对乐视网公司就涉案影片的权属情况及维权权利不持异议;我公司运营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不存在涉案作品;我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有《互联网合作协议》,有权使用乐视网公司的作品,故我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并不构成侵权;乐视网公司已就我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使用涉案作品行使了诉权,无权再次起诉;如果认定侵权成立,乐视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无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公映许可证记载一致。经重庆润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以自己名义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2010年11月16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对上述授权内容予以同意并确认。2014年3月20日,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从域名为kuaibo.com的网站上购买了快播小方机顶盒。3月21日,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将该快播小方机顶盒连接到电视机和网络。打开机顶盒和电视后,在电视屏幕上显示有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的标识“ICNTV”,之后进入栏目界面,在屏幕左上角仍然有标识“ICNTV”,从该界面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并正常播放。上述购买快播小方机顶盒并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未来电视公司认可涉案影片存储在其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并表示其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播公司)签订有协议,约定在快播公司生产的快播小方机顶盒中内置入未来电视公司的客户端软件,再由该软件链接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从该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调取相应的视频资源。另查,2013年5月2日,未来电视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乐视网公司向未来电视公司提供其拥有合法互联网电视播出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在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乐视专区”内使用,为未来电视公司的互联网电视用户提供视听节目内容服务,为本协议之目的,未来电视公司享有乐视网公司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使用权(限在乐视专区内使用)。此外,乐视网公司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碧维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碧维视公司)、深圳市百丽芳实业有限公司(百丽芳公司)、未来电视公司,认为碧维视公司、百丽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通过其生产的“碧维视机顶盒”播放未来电视公司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的涉案影片《医者仁心》,侵害了其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10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未来电视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未来电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乐视网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涉案影片光盘、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声明、公证书、《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尾署名及相关授权文件,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结合未来电视公司的自认,可以认定乐视网公司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未来电视公司通过其内置于快播小方机顶盒中的客户端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实施了在线提供作品的行为。虽然未来电视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有《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约定乐视网公司提供的视听节目仅限于在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乐视专区”内使用,而涉案影片并不在该“乐视专区”内,故未来电视公司不能据此协议主张其传播涉案影片得到了乐视网公司的授权。另外,乐视网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述诉讼是针对未来电视公司与碧维视公司、百丽芳公司合作通过“碧维视机顶盒”播放影片《医者仁心》的行为,而本案乐视网公司起诉的是未来电视公司通过快播小方机顶盒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尽管通过“碧维视机顶盒”与快播小方机顶盒所播放的涉案影片均来自于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但该平台上的资源并非任何终端均可链接,而是由未来电视公司主动选择与终端厂商进行合作,未来电视公司每选择一家不同的终端厂商,即会产生通过新的传播途径传播作品的行为。未来电视公司会因此而获得新的商业利益,也会因此给权利人造成新的损失。故,未来电视公司在本案中通过快播小方机顶盒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处理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未来电视公司在线提供涉案影片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均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未来电视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未来电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未来电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乐视网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无法确定其律师费具体数额,故对乐视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