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优逸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优逸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总经理。被告:苏州优逸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管芬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阳、李志华,均为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优逸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龚麒天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