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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孟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电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孟某,驾驶员。被告人孟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孟某经事先商量,并驾驶摩托车来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东元村井东组26号吴某经营的工厂门口,由被告人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弩将吴某的1条格力狗射杀,二人准备将狗带走时,因有车辆经过而未能将狗窃走,后二人逃离现场,最终狗死亡。经鉴定,被盗杀的格力狗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孟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扬江价证鉴【2016】12号关于格力犬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扬公物化鉴(化)字【2016】23号理化检验报告;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孟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孟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作案工具弓弩、弩针予以销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帅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飞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举报投诉方式:本案承办法官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