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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行审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春成、葛林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春成,葛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审376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宜培,海安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春成。被执行人葛林霞。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2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春成与葛林霞于2009年2月8日在如皋普惠医院生育一个小孩,生育时双方无结婚证。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8478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未自觉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2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