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二萌与郭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萌,郭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236号原告刘二萌,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志方,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萌诉被告郭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萌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志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二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二萌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少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