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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二萌与郭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萌,郭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236号原告刘二萌,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志方,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萌诉被告郭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萌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志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二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二萌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少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