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瑞与红寺堡镇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红寺堡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红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红寺堡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理人:刘正荣,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瑞申请执行红寺堡镇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红寺堡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财务账户,并且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履行本案标的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