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邱享明、曾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邱享明,曾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77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享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曾宪芳,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享明、曾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其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