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陈坤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陈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被执行人陈坤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民初009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坤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坤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坤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坤东(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1249086.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阿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