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林川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林川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294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新锋、蔡晓春,公司职员。被告林川钦,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川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40元,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文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