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耀腾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腾,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腾,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正中,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雯,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8524-6。负责人刘铭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耀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荷村股份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刘耀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耀腾负担。上诉人刘耀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租赁土地上的厂房等建筑物是由刘耀腾单方花费巨资建设的,但荷村股份社在2014年11月14日公示的续租合同范文中,突然提出“刘耀腾在签订该续租《土地租赁合同》的同时,由刘耀腾自行投资建设的上盖厂房等建筑物的所有权立即无偿归荷村股份社所有,以后发生政府征地拆迁时上盖建筑物的补偿全部归荷村股份社单方所有,与刘耀腾无关”。该条款与原土地租赁协议对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约定完全不同,显失公平,刘耀腾才就续租问题与荷村股份社发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二、案涉租赁土地地处佛山市东平新城规划严控区,政府规定一律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如果双方不能续签土地租赁合同,那么对于案涉租赁土地由刘耀腾自行投资建设的厂房是由荷村股份社有偿受让还是拆除。如果拆除,对于双方均是重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拆除后不可能再建设任何新的建筑物,案涉土地变为空地的租赁价值将会大幅下降,甚至无法出租。另外,由于拆除,如遇以后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则无法得到巨额的上盖物补偿。综上,原审判决违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耀腾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荷村股份社答辩称:刘耀腾的上诉主张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针对刘耀腾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刘耀腾诉请“享有优先续租权,并按双方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租金计算标准、用地计算面积不变)继续履行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土地续租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在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荷村股份社于2014年11月14日以公告(附《租赁合同》的范本)的形式就案涉土地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但刘耀腾不同意荷村股份社的要约内容,认为合同关于地上建筑物的约定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就续签租赁合同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即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在此情况下,刘耀腾单方要求按照原合同内容续签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有违合同自愿订立原则,于法无据。另外,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承租人是否享有该权利需要合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并不直接对出租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案租赁合同并未作出刘耀腾在租期届满时享有优先续租权的约定,故刘耀腾诉请享有优先续租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刘耀腾上诉提到如果不能续租,其在案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不会对本案处理产生影响,刘耀腾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刘耀腾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耀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嘉敏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