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樊哲芳与李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哲芳,李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樊哲芳,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法定代理人罗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系樊哲芳之夫。被执行人李传虎,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0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传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传虎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部门的收入(含工程款)917903.53元(其中含赔偿款871934.80元、迟延履行金26602.73元、诉讼费8247元、执行费1111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