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思木诉林相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木,林相礼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163号起诉人杨思木被起诉人林相礼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杨思木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6月22日与林相礼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起诉人提供中力伟业高防腐金属制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劳务,林相礼以此向起诉人收取2万元诚信金,但时至今日,工程仍未开工建设,起诉人无工程可做,遂向林相礼要求退还2万元保证金,但林相礼置之不理,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起诉人杨思木与林相礼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2.判令林相礼退还人民币2万元整;3.诉讼费由林相礼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思木诉林相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并未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本案并未涉及不动产,不适用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德阳市旌阳区,本院无管辖权,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思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