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桂平与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平,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高桂平,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亚民。被执行人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梁亚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冬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桂平申请执行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亚民、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亚达融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高桂平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2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代玉东审判员 谢长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战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