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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与李小龙、李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李小龙,李彩霞,程方龙,田盼盼,李同新,薛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亓林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龙,居民。被执行人李彩霞,居民。被执行人程方龙,居民。被执行人田盼盼,居民。被执行人李同新,居民。被执行人薛秀珍,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李彩霞、程方龙、田盼盼、李同新、薛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上列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60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