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生友、杨诗英、张蓉、赵朝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2民特1号申请人:张生友,男,汉族,农民,1968年9月11日生。申请人:杨诗英,女,汉族,农民,1974年3月5日生。申请人:张蓉,女,汉族,农民,1972年5月28日生。申请人:赵朝俊,男,汉族,农民,1972年5月28日生。申请人张生友、杨诗英、张蓉、赵朝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张生友、杨诗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生友、杨诗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帅洁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