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潘小情与江苏盛世美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情,江苏盛世美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395号原告潘小情。被告江苏盛世美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大丰区万盈镇中小企业园四排一幢。本院在审理潘小情与江苏盛世美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情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小情承担。审判员 蔡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