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贵宾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秦贵宾,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7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国槐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秦贵宾,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冬青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坤,主任。委托代理人党伟,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秦贵宾诉其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5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二审开庭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代理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