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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财保12号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辉,男,系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剑,男,48岁,系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庆。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733.500000万股所有权。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447**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733.500000万股所有权予以查封、冻结。二、将申请人安��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447**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丽丽审判员  李朝霞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玉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