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牟有民与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男,56岁。被执行人高丽娜,女,30岁。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