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360号原告赵某,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彭小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会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黎 来自